庭审时,金亚科技的委托律师还向法庭出具了多组证据。其中一组主要涉及2015年监管层清查场外配资、股市异常波动以及2016年初触发熔断等的相关报道;另一组证据是金亚科技的过往涨幅,尤其是在2015年上半年涨幅超300%,在创业板个股中位于81名。
“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虽然净利润多计,但市盈率已经高到620倍。投资者如果依据年报做投资决策,就不应该继续在高位持有股票。”金亚科技委托律师认为,公司股价下跌完全是系统风险,根本原因就是估值过高。投资者并未依据公司财报等基本面做理性投资,不顾风险,因此应自担损失。
对于金亚科技方面的上述说法,参与此次维权索赔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责任的认定,王智斌认为,金亚科技将其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淡化为会计差错,与证监会对其处罚告知形成了鲜明对比,证监会在处罚告知书中明确提到金亚科技存在虚构营业收入和利润,并且拟对周旭辉等直接责任人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足见金亚科技实施的是财务造假行为,而不是记错账的“会计差错”。
此外,王智斌还表示,金亚科技提出股价是由于大盘波动所导致,其逻辑和证据也不确凿。一方面,公司在2015年6月4日晚公告被立案调查,股价自5日起出现连续3日跌停;随后公司宣布停牌并一直持续到2016年3月30日,复牌后继续5个“一”字跌停。而A股是在2015年6月12日达到5178点的历史高点,且在金亚科技复牌后同阶段内涨幅为正。这意味着,无论是被立案调查后还是复牌后的连续跌停期间,大盘走势对金亚科技股价并无影响。
另一方面,即便是存在“补跌”这一因素,但金亚科技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长期停牌,剥夺了投资者交易的机会,但却要将异常波动的后果强加于投资者来承担,这明显有违公平和基本法理。
面对金亚科技方面提出的投资者追高买入是非理性投资,公司估值高就不该买入的说法,王智斌认为,该观点缺乏常识性和逻辑性。“投资者是基于对公司的良好预期、基于公司管理层的信任,并且看到年报数据披露后,才在较高价格上买入公司股票。金亚科技造假欺骗投资者已属过错。若基于这种说法,估值太高后就不该买入,这难道需要公司股票停止交易甚至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