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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新规:健康险不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2)

2017-11-16 11:07:5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

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除销售管理与产品管理之外,意见稿也加强了销售管理。

例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核保方面,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为防止销售误导,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保险公司不得诱导投保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鼓励险企与医疗机构合作

引人注意的是,意见稿鼓励险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积极介入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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