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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这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保险公司才是偿付能力达标公司(4)

2017-10-20 17:23:06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规定,偿二代下的监管指标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整套指标体系更加系统科学。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征求意见稿规定,上述三个指标的达标标准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二)关于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征求意见稿结合偿二代实施情况和当前风险防范需要,重点构建了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包括:一是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全面科学监管各类风险。二是构建了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明确了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保监局的职责定位和工作内容。三是构建了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强化保险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四是构建了保险公司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五是构建了国内监管协调和国际监管合作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保监会与境内监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内容。上述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充分发挥保监会和保监局、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三)关于保监局的监管职责。

偿一代下,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的参与度不高,保监会和保监局没有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征求意见稿根据偿二代的监管框架,明确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定位为“三个参与、一个负责、一个监督”。“三个参与”即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风险综合评级;参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信息披露等内容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一个负责”即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风险综合评级。“一个监督”即监督中国保监会采取的偿付能力措施在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落实情况等。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集中监管资源,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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