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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供给侧管理”代替供给侧改革(2)

2017-08-16 08:32:09    经济学家圈  参与评论()人

作为一场没有先例可循的改革实践,供给侧改革决策出台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行业,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少似是而非的认识,造成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穿新鞋,走老路”,念着供给侧改革的经,却做着用“供给侧管理”干预企业行为的事,与供给侧改革原理南辕北辙的现象。

二、不能用“供给侧管理”代替供给侧改革

无论是供给侧还是需求侧,宏观调控对于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是有一定必要的。但与需求管理的系统理论和财政、货币政策手段不同,供给侧管理在全球经济学体系中尚没有系统的理论支持,也缺少非计划经济的实践经验。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供给侧管理”一不小心就容易与计划思维、行政手段相联系。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无论是需求侧还是供给侧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都不属于“改革”的范畴,不能替代改革。不仅如此,不论是过度重视需求侧管理,还是过度重视供给侧管理,都可能转移改革工作重点,贻误改革时机。2012年《新供给主义宣言》曾指出,“一旦决策部门把频繁的周期性调控政策当成其日常专职工作,就会对中国经济的深层次矛盾和长期增长动力问题视而不见”。这句话不仅对过去某个阶段只强调“三个油门”的需求侧管理适用,对近几年来片面强调去产能、去库存的供给侧管理,也是适用的。

当然,“去产能”这样的供给侧管理政策如果不偏离其初衷,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例如,“僵尸企业”往往是依赖银行贷款、甚至政府补贴生存,其生产的产品靠市场力量消化不掉,却还在不停地消耗社会资源。2015年提出“去产能”措施,最初是针对如何通过去过剩产能让这些“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从而释放其占用的生产要素,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提高经济活力是有好处的。

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将供给侧管理扩大化,甚至将其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唯一任务或主要任务,导致过度依赖行政手段,通过做计划、定指标、下文件等强迫命令的办法去产能,不可避免会造成“误伤”。近期有关部门又提出用环保和法制手段“去产能”。然而,法制的宗旨是社会公平,环保的宗旨是良好环境,二者都不应该变成调控产能的工具:环境不达标或违法的企业,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放松标准允许其生产;而对那些合法的、环保达标的企业,也不应为了“去产能”的指标而人为提高标准令其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