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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险企重仓股票怎么退出?保监会副主席发话了(3)

2017-07-14 09:12:28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上海)  参与评论()人

——四类投资人,不能“投”保险。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行为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漏报重要资料信息的,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的,或者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

——四类投资人,不能“控”保险。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在公开市场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曾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四类资金,不能“投”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有关的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四是,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提了很久的“黑名单”真的要来了

近年来,金融大鳄借道保险业兴风作浪,少数进入保险业的民营资本“一股独大”,使公司异化为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个别公司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影响恶劣。

那么,除了把浑水摸鱼的股东逐出去之外,有没有针对“一言堂”、不作为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呢?

提了很久的行业“黑名单”,这回可能真的要来了。

听听陈文辉是怎么说的。“要禁止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对于违规机构依法限制行使表决权、派驻董事,直至责令转让拍卖股权,对有关当事人采取列入黑名单、行业进入等措施,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关于这一点,那些在7月6日看了上海证券报独家报道《5年被监管谈话3次 保险高管将被下“逐客令”》的读者,肯定已经提前知道答案了。

保监会最近起草了保险高管任职规定的修订稿,正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不仅把紧了高管“入口”,要求保险机构对拟任高管进行尽职调查;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出现“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的”,“5年内累计2次受到保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5年内被保监会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对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影响恶劣”,“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保监会可将其认定为不适当高管人选,保险机构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关键词:保监会险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