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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资管承接通道业务却“假戏真做”,一审判决被最高院撤销

就公开信息,尚无平安银行或华侨城关联方起诉武汉中恒集团的相关公开案件文书。

委托方按兵不动,通道机构却立地跳脚。通常,出资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资管公司仅承担通道管理义务,无需对标的信用风险进行尽职调查。招商资管则曾就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在2017年11月曾有三个交易日低于警戒线后,武汉中恒集团未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提前回购,因而追索融资利息等。蓝鲸财经获得的省高院民事(2019)粤民初63号判决书显示,招商资管的主张包括被告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称其有权对质押的1.16亿股“深华发A”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款在债券范围内优先受偿。

开庭公告显示,招商资管诉武汉中恒集团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曾诉至福田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方在省高院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招商资管应已从武汉中恒律师方获得平安银行、鹏华资管、深华发资管与武汉中恒集团之间的协议内容,在2016年,武汉中恒集团已将10.8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并用于华侨城资管受让平安银行的债权收益权。庭后,招商资管应已了解案涉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华侨城更新或平安银行均应已无诉求向武汉中恒集团追讨债务。

有资深法律界人士分析,由于《商业银行法》有关分业经营的强制性要求,武汉中恒以名下深华发股票作为增信措施向平安银行借款,而银行不得投资公司股权,因此必须借助通道业务,从而有了嵌套式结构;招商资管作为“名义持有人”,只是授权签署主体,在没有委托人正式指示或授权的情况下,应无权对武汉中恒集团提起诉讼,该案应追加平安银行、鹏华资管、华侨城更新作为案件第三人。平安银行以及华侨城更新涉足涉案资金流转环节。截至目前,暂无公开显示,有第三人参与该案。

目前,能向招商资管发出指令解除股权质押的主体应是华侨城资管。介于上述提到的,深华发曾公告,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这也成了横亘在上述融资架构中,另架构无法拆解的“鸡肋”。

公明旧改项目“招风”,前后合作万科及华侨城,败诉律所索千万提成

据工商信息,华侨城更新由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持股51%,深圳市花伴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后者实控人为自然人。华侨城资本则是华侨城全资子公司。

双方纠葛可追溯至七年前深华发A和万科的合作。2015年8月,深华发和武汉中恒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万科地产”)就公明旧改项目签署合作协议,万科作为开发商拿下该老厂房旧改项目。协议签署后的一年时间里,双方合作进展并不顺利并诉诸仲裁。

公开信息显示,万商天勤律所代理深华发与万科公明旧改纠纷仲裁案。该案败诉后,万商天勤要求支付减免索赔额的提成费,仲裁庭支持了万商天勤的诉求。公告显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号裁决,裁定深华发A和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向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940.2万元及其违约金。

在万科之后,华侨城是深华发宣布接手公明旧改地块的合作方。据深华发A在19年9月公告,基于多个项目的合作关系,武汉中恒借款给华侨城10.8亿,用于购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资产受益权。质押的担保资产正是武汉中恒持有深华发A的股权,即涉文章前述提及的债务纠纷。

接近武汉中恒集团人士声称,前述律师牵线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的合作,其暂未提供相关的商谈记录。该律师与华侨城存在渊源。中国政法大学报道曾提及,万商天勤深圳所负责人张志曾在华侨城任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介绍,张志曾策划及办理过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市更新权利争议仲裁案、亚洲华侨城与天津津滨股份公司房地产收购仲裁案。万商天勤在14年曾发布公告,受聘担任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万商天勤官网,张志的有关介绍现无旗下客户包括华侨城的相关信息。

由于案件涉及股权质押,事关上市公司控制权。深华发控股股东与华侨城合作,间接导致了招商资管案目前的局面。深华发方面公告,招商资管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新审理期间不存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和转移的情形。

(责任编辑:卢其龙 CN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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