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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一员工追偿14年称被公司胁迫 法院驳回起诉

海南海药一员工追偿14年称被公司胁迫 法院驳回起诉
2019-09-06 17:49:00 中国经济网

海南海药一员工追偿14年称被公司胁迫 法院驳回起诉

 海南海药前员工追讨违约赔偿14年,李某认为海南海药是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才迫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向海南海药索要各项赔偿各项经费共计53.91万元,但两审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1997年2月,李某应聘到海南海药处工作,被分配到川渝办事处任销售员,直至2004年9月30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海南海药也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3年9月30日,李某与海南海药(前身为轻骑海药)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海南海药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参照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海南海药一次性补偿李某经济补偿金,按上年海南海药人均月工资水平907元,从1997年至今共计7年,每满1年(未满一年按一年计)补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共计6349元;

二、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海南海药对李某在部队服役及退伍等待安置的年限视同工作年限,按海南海药员工投保标准补偿李某在部队服役期间(1992.12-1995.12)、退伍待安置期间(1996.1-1997.1)及李某受聘海南海药期间(1997.2-2003.9)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9136.74元;

三、海南海药赔偿李某户籍损失、恢复户籍的费用,将李某户籍、粮油关系及档案材料退回李某自行处理。

以上三项合计39085.74元;

四、李某离开海南海药之前,应办妥工作交接手续,结清所有与海南海药有关的业务,并将所有与海南海药有关的信息资源、工作文件等有关资料交回海南海药处理;

五、在李某按照第四条办妥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海南海药应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向李某付清上述款项;

六、李某承诺在按照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之间的问题彻底解决,不能出现任何有损海南海药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包括投诉、上访、诉讼等。

同时,李某与海南海药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订了《移交清单》,李某将海南海药的营业执照、档案等资料向海南海药移交。

但李某方面认为,海南海药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自1998年7月后,海南海药不但拖欠李某基本工资长达6年之久,致拖欠的工资金额累计高达7.5万元,并且拒不报销李某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间垫付的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合计13.8万元等费用。李某作为一名普通的销售人员,不仅要供养父母,还要支付高额的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可以想象李某当时生活的窘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不得不与海南海药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也完全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

李某方面还表示,自2003年起,多次找到海南海药,要求解决上述问题。但海南海药未解决,就这样该问题一直没有实际结果。李某无奈开始投诉、上访。李某走了14年的上访路。从年轻到中年,从辛酸到血泪,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8年10月,李某向海南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请求:

1.裁决李某与海南海药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10月8日起解除;

2.裁决海南海药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1997年12月两倍工资的差额15400元;

3.裁决海南海药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工资不足部分75000元;

4.裁决海南海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李某补缴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养老保险费;

5.裁决海南海药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6.裁决海南海药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巿内交通费合计138000元;

上述要求共计涉及金额25万余元。

2019年1月7日,海南仲裁委裁决:一、确认李某与海南海药自2003年9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于2019年1月22日提起诉讼。

海南海药方面坚持认为,与李某于2003年9月3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李某也未举证证明海南海药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因此,认定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于2018年10月8日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李某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审理期间,李某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即将上诉请求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七项的总金额25.24万元增加至53.91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海南海药于2003年9月30日就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李某无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对此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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