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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一员工追偿14年称被公司胁迫 法院驳回起诉(3)

海南海药一员工追偿14年称被公司胁迫 法院驳回起诉(3)
2019-09-06 17:49:00 中国经济网

4.裁决海南海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李某补缴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养老保险费;

5.裁决海南海药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

6.裁决海南海药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巿内交通费合计138000元;

上述要求共计涉及金额25万余元。

2019年1月7日,海南仲裁委裁决:一、确认李某与海南海药自2003年9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于2019年1月22日提起诉讼。

海南海药方面坚持认为,与李某于2003年9月30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李某也未举证证明海南海药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因此,认定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于2018年10月8日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李某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审理期间,李某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即将上诉请求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七项的总金额25.24万元增加至53.91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海南海药于2003年9月30日就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李某无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对此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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