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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一员工追偿14年称被公司胁迫 法院驳回起诉(2)

海南海药一员工追偿14年称被公司胁迫 法院驳回起诉(2)
2019-09-06 17:49:00 中国经济网

五、在李某按照第四条办妥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海南海药应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向李某付清上述款项;

六、李某承诺在按照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之间的问题彻底解决,不能出现任何有损海南海药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包括投诉、上访、诉讼等。

同时,李某与海南海药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订了《移交清单》,李某将海南海药的营业执照、档案等资料向海南海药移交。

但李某方面认为,海南海药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李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自1998年7月后,海南海药不但拖欠李某基本工资长达6年之久,致拖欠的工资金额累计高达7.5万元,并且拒不报销李某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期间垫付的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合计13.8万元等费用。李某作为一名普通的销售人员,不仅要供养父母,还要支付高额的因出差所支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可以想象李某当时生活的窘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不得不与海南海药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也完全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

李某方面还表示,自2003年起,多次找到海南海药,要求解决上述问题。但海南海药未解决,就这样该问题一直没有实际结果。李某无奈开始投诉、上访。李某走了14年的上访路。从年轻到中年,从辛酸到血泪,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8年10月,李某向海南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请求:

1.裁决李某与海南海药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10月8日起解除;

2.裁决海南海药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1997年12月两倍工资的差额15400元;

3.裁决海南海药向李某支付1997年2月至2004年9月工资不足部分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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