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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达自然人股东违规减持股份 深圳证监局出警示函(2)

2019-05-13 18:11:5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周:

你作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友讯达股份比例为5.76%。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友讯达股票2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所持股份降至4.76%。你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在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友讯达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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