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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周:
你作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友讯达股份比例为5.76%。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友讯达股票200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所持股份降至4.76%。你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义务和在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友讯达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10日
伊利股份8日晚间公告,拟以不超过35.00元/股价格回购股份,回购比例为2.5%-5%,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