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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子公司违规关联担保 董事长苏加旭吃警示函(2)

2019-04-30 16:51:3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

关于对苏加旭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苏加旭:

经查,2017年9月,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代码000663)子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为福建森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的贷款提供3,000万元担保。2017年11月,森源家具分别为福建省洪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71%)、福建森源贸易有限公司(你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71%)在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的贷款提供1,900万元、2,000万元担保。

你作为永安林业的董事和森源家具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向永安林业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上述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亦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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