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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系内幕交易:80后得知混改后大举买入亏了2.3万(2)

2019-04-23 13:54:50  中国基金报    参与评论()人

根据《证券法》,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23日。

88年小伙内幕交易亏2.3万被罚4万

按照处罚信息,曹志亚因工作关系知悉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这意味着,此案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内幕交易者。

2017年9月15日,曹志亚收到海航实业投资银行部邮件,显示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调整立项已呈报。因此,曹志亚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5日。

知悉内幕信息后,曹志亚便开始大量买卖“海航基础”股票。

“曹志亚”证券账户于2014年7月7日开立。曹志亚实际控制使用“曹志亚”账户,并决策交易“海航基础”股票。

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26日,该账户合计买卖“海航基础”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35.6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2.36万元。

在曹志亚买卖海航基础基建的一个多月时间内,该股跌幅一路走跌,收盘价跌幅累计接近10%,直接导致曹志亚账户亏损。

广东证监局认为,曹志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海航基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曹志亚处以4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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