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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讨债”有什么区别? 注意:劳务报酬不等于工资

2019-04-18 17:41:21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事件

一直以来,“欠薪”问题广受社会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过,随着新业态发展,出现了很多误把“讨债”当作“讨薪”的情况。

  解读

  索要劳务报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解读了“欠薪”、“欠债”等概念。

根据解读,“欠薪”与工资相关,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约束。认定“欠薪”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三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里说到的劳动者工资包括六个组成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欠债”则与劳务报酬相关,属于民事纠纷。劳务报酬,是指通过民事协议,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咨询、讲学、演出、表演、代办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各种劳务报酬,或者承揽业务取得的报酬。这些都不属于“工资”。如果针对劳务报酬发生争议,就不是“欠薪”,而是“欠债”了。比如承揽费用争议、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交易费用争议、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合作费用争议等,都属于民事纠纷,由《合同法》等约束,适用民事诉讼。

所以,“讨薪”、“讨债”不应混淆。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日常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条、加班补贴、考勤记录等,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以便日后主张合法权益。

一旦遭遇“欠薪”,可以拨打统一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还可以直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相关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符合条件的京津冀户籍劳动者,用工地在京津冀区域内的,如果遇到“欠薪”情况,还可以异地投诉,由劳动者本人在法定时效期内,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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