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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降落伞”连遭问询 振芯科技控制权存变更风险(3)

2019-04-15 09:59:3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这是西方通用的黄金降落伞条款,一般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与公司特别约定、或公司章程专门设置的特殊条款,触发时可使得该董监高在离职时拿到丰厚的离职补偿。

4月8日,振芯科技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其中,对“金色降落伞”条款的修改,也不得不让广大投资者产生质疑。

振芯科技称,被认定为“恶意收购”后,按公司公告的“黄金降落伞”条例测算,公司最多情况需要补偿退任三名董事的金额1879.93万元,约占公司2016-2018年股东净利润65%,如改选董事,则最多需要补偿2名董事共计1253.22万元,约占公司2016-2018年股东净利润43.36%。

川财证券投行部宫晓波对《投资者网》表示,巨额的经济补偿将使公司利益流出,而收购人据此承担的损失可能并不大,在反收购措施的效果上可能并不理想,反倒是董监高利用黄金降落伞条款稳固其自身地位的嫌疑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振芯科技回复问询函的公告表示,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涉及企业解散诉讼事项,未来公司可能会出现股东持股比例比较分散的情形,存在遭遇“恶意收购”的风险,造成公司动荡,从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但公告一方面强调公司不存在控制权争夺风险,一方面又表明,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解散诉讼事项的结果存在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风险,这样的回复,显然也无法给广大投资人一个让人信服的合理解释。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杨志刚律师对《投资者网》表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背后涉及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其股权交易应公开化,市场化。而关于“恶意收购”,相关法律法规均未作出界定,但至少应该由股东大会或者是证监会裁定。

针对修订“反恶意收购”条款、增加“金色降落伞”条款、后续可能出现的争夺控制权的局面,以及再次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等相关问题,《投资者网》致函公司方面,截至发稿并未得到任何回复,《投资者网》将持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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