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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便利店销售药品监管机制要跟上

2019-03-26 09:29:56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2018年,北京市为满足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需求,原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务委等部门对纳入试点范围的17家连锁便利店试行“一区一照”登记管理。这些连锁便利店在一个区开办多家连锁店时,只需要在该区办理一张营业执照即可,其他门店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同步登记在同一张营业执照上。今年北京市将积极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扩大“一区一照”适用范围,探索实施“一市一照”。还将在50家连锁便利店试点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服务。

其实,连锁便利店销售药品,这无疑是一个利好举措。不但方便消费者购买药品,免除遇上生病时非要到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的麻烦和不便,而且这些药品都是常用药,也属于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医疗器械,随需随买,不用因为多备而过期,造成浪费。

但笔者以为,连锁便利店销售药品还有很多的问题亟须解决。其一,这些连锁便利店有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其二,按照规定,便利店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医疗器械,不得销售各种处方药品,商家有没有在“顺带”销售处方药品;其三,便利店里有没有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购买药品的顾客进行专业的指导。因为根据非处方药零售相关规定:销售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或便利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且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针对以上3个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相应的监管机制必须及时跟进。一方面,监管部门对销售药品的连锁便利店,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从执业资格审批开始,对经营许可证、执业人员配备、药品进货渠道,以及非法销售处方药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要一一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作为便利店的商家要做到诚信经营,确保在便利店里只销售非处方药品,绝不非法销售处方药品。并且,在药品的价格设定上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明码标价”,切不可故意抬高价格,蒙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同时,还应积极鼓励广大消费者参与连锁便利店药品销售的监督,一旦发现便利店在销售处方药品,或价格虚高,或药品过期,就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大胆举报,确保便利店里销售的每一种药品都有安全保障。

应该说,连锁便利店销售药品本身是一项民心工程。因此,笔者以为,只要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监管机制和举报机制,就一定能有效地管控好连锁便利店合法、合规地销售药品行为,从而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地在连锁便利店里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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