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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医保支付标准出台 倒逼未中标品种降价

2019-03-08 09:14: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3月5日,国家医保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文件明确指出: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对此,长城证券发布的研报认为,4+7城市药品带量采购中(简称4+7)中标品种的价格平均降幅在52%,支付价的推出进一步降低医保支付费用,尤其是在非带量部分市场,医保部门并未强制药品降价,而是以支付价的方式明确限制自身支出,超出部分调整支付比例或者患者承担,有望促使仿制药价格梯队的形成。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带量采购的医保配套政策出台之后,我国药品价格进一步下调已成定局。“单一货源+最低价+带量”导致企业在集采中出现“囚徒困境”。一些企业甚至将中标价已经联动至非试点地区。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有企业代表呼吁,审慎对待非试点地区联动,暂缓进行更大范围推广。

  4+7,医保支付标准来了!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显示,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从发布的文件来看,国家医保局将“4+7”集采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年—3年内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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