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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合同金额为3亿元的借款分两步:第一步,潘勇先将其名下的5套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后,出借人向银河集团支付借款1.5亿元;第二步,在银河集团收到第一笔1.5亿元借款后,潘勇再将其余3套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在获得抵押手续后,出借人再支付第二笔1.5亿元,如若在银河集团收到第一笔1.5亿元借款后,潘勇未将其余的3套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将视银河集团根本性违约,出借人有权立即收回第一笔1.5亿元贷款,银河集团且要赔偿出借人1000万元损失(合同第七款第二条)。
“银河集团和潘勇当时称另外3套房产以较低的抵押额抵押在银行,在拿到第一笔1.5亿元借款后,拿出一部分偿还银行贷款,解除给银行的房产抵押后,再抵押给我们借款人。但是,在我们给了第一笔1.5亿元的借款后,银河集团和潘勇便毁约,不再办理另外3套房产的抵押手续,先期抵押的5套房产其实都是天井、地下车库等不值钱的房产,这也是为什么合同要约定第七款第二条的原因。现在回想起来,银河集团和潘勇借款之初的目标就是借款1.5亿元,签3亿元借款合同是想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第一笔1.5亿元借款,其实他就是想以不值钱的房产抵押借1.5亿元。”出借人李昱对记者称。
李昱还透露:“另外,在对此借款的另外一个担保事项上,银河集团和其控制的上市公司银河生物也采取了欺骗手法。银河生物也对该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如果没有上市公司的担保,我们也不会出借资金给银河集团。在合同谈判中,我们要求上市公司要依法履行担保程序和审批,现在银河生物又说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以未披露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这简直就是恶意欺诈。”
记者从司法系统获取的司法文件显示:上市公司银河生物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在担保合同中,银河生物承诺“甲方(银河生物)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取得公司内部机构的同意”;但此后,“银河系”方面又以“银河生物对外担保行为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规定,应属无效”为由,称“银河生物的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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