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据中国证券报,“空头支票”飞舞的情况已引起市场和监管的重视。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因未履行增持承诺而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一位接近监管的券商人士表示,大额的增持承诺对市场有重要影响,监管早已对相关事情有所关注。在增持承诺高发的2018年的二、三季度,交易所曾经对多家上市公司的增持承诺提出问询,问询重点包括资金来源、增持金额等问题。
该券商人士同时表示,由于股东发出增持承诺是市场自主行为,只要符合信披要求监管就不宜过度干预,只能到增持承诺落空后才能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因此投资者对于一起股东的增持承诺要自信甄别,谨防最后希望落空。
在增持承诺违约增加的情况下,一些市场人士也表示,加强事后监管变得更有必要。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表示,对于没有兑现增持承诺的,应区分具体的违约原因,并加强监管。如果未能实现增持承诺本身是由于经济状况发生恶化等客观实际原因,且在承诺增持当时不存在这些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增持方在承诺时也应提示如果发生极端情况不能增持的风险以及对策等。如果增持承诺发布后,增持承诺方没有任何可被市场接受的合理理由而违约,可能会涉嫌误导性陈述甚至还可能涉嫌操纵市场,这属于证券市场欺诈行为。
“但当前证券法界定不够严格,没有将违背承诺的行为界定为证券欺诈并规定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包括承诺增持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的承诺,都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容易对投资决策产生误导。承诺信息同其他强制信披具有同等法律属性,故在法律责任上也应视同信披违规或操纵市场来认定法律责任,建议在新版证券法修订过程中重点关注,堵住法律漏洞,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许峰表示。
江涛认为,对于增持承诺落空监管政策上建议分层处罚,情节较轻者限期完成原定承诺,并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情节较重者,则加重罚款力度,过于恶劣的可直接列为失信人。
“至于如何界定情节的轻重,主要通过到期时的完成率及当初增持的比例来界定,原则上到期完成度高的、增持比例不大的列为情节较轻的范畴,到期完成度低且当初承诺增持比例大的列为情节严重。”江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