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与中建五局合同诉讼成被执行人 中兴通讯称系正常商业纠纷非失信

2018-12-27 09:20:5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12月17日立案,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为3187.13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深圳中院官网了解到,上述案件的申请人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

12月25日,记者联系中兴通讯方面,相关人士回应称,公司被中建五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宜,系中兴通讯与中建五局的正常商业纠纷,并非失信被执行。

记者注意到,中兴通讯与中建五局的诉讼已经持续十年之久。中兴通讯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2008年4月起,中兴通讯工程承包人中建五局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公司提高工程造价并消极怠工直至停工。公司于2008年9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中建五局撤出施工现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491.2万元,赔偿公司损失1131.9万元。

2009年7月,中建五局向深圳中院针对前述涉案工程提起诉讼,要求中兴通讯支付材料人工调差等款项合计7556.3万元。深圳中院于2012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中建五局支付工程款约1449.7万元及其利息、停窝工损失约95.3万元,中建五局返还公司划扣款2015万元及其利息,驳回中建五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建五局针对上述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14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中兴通讯向中建五局支付工程款约1449.7万元及其利息、停窝工损失286.94万元,中建五局返还中兴通讯划扣款2015万元及其利息,驳回中建五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二审判决,中兴通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兴通讯再审请求。之后,中兴通讯针对该二审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6年6月17日,广东高院向中兴通讯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指令广东高院对上述二审判决进行再审。2017年12月11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广东高院二审判决。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