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富士莱医药IPO失利:年内被否第59家 毛利率高于同行

2018-12-19 16:58:2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昨日,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9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医药”)首发未通过,成为发审委今年否决的第59家企业。

富士莱医药主营原料药及中间体、保健品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经营硫辛酸及衍生物,L-肌肽及衍生物和磷脂酰胆碱及衍生物三大系列产品。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为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刘天宝、周宇。

发审委会议对富士莱医药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有:

1、2000年6月富士莱化工厂与美国日欣共同出资设立发行人前身富士莱有限,2011年4月钱祥云代美国日欣签署了相关文件,解除了代持关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股份代持的原因,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011年是否彻底解除代持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境内居民委托外国法人投资设立境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发行人前身向境外法人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企业性质变更时,是否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追缴于中外合资企业阶段享有的税收优惠、被追加行政处罚的可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祥云系控股股东富士莱发展的唯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该有限合伙49.897%的出资额,吉根保为富士莱发展的有限合伙人,持有42.346%的出资额。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吉根保2003年、2008年两次分别向钱祥云转让富士莱化工厂权益的原因及背景,2012年钱祥云又向吉根保转让富士莱化工厂权益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日常经营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以及富士莱发展出资份额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历史等,说明认定钱祥云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充分、未将吉根保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钱祥云对富士莱控制权的稳定性;(3)说明吉根保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的商业经营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业务,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和有关信息披露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