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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化工18宗处罚 撇清2人死亡事故后再涉1人死事故

2018-12-17 09:50:3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此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于2017年2月14日发布关于中化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1·24”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2017年1月24日,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三美公司)在新进原料发烟硫酸卸入储罐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49人入院治疗(其中重症8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40万元。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安全评估不严、兼并后加强管理不够,事故企业变更管理缺失、原材料质量管控不严格、应急处置不当,供应商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突出问题。

三美化工向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江西三美原系三美化工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后转让了相关股权。报告期内,江西三美一直是中化集团下属企业。根据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等原因,2015年5月,胡荣达辞任了江西三美副董事长职务,江西三美不再是三美化工的关联方。江西三美更名行为系其自身发展需求与公司并无关联。江西三美发生的上述事故与公司并无关联,不会对公司的IPO进程产生影响。

“1·24”中毒事故五个月后,2017年6月28日,三美化工全资子公司上海氟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卷入爆炸事故,1人死亡,死者家属起诉上海氟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美化工向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公司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等生产HFC-134a 的必要资质,产品出厂均履行了相应的质量检测程序,质量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上海氟络销售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导致事故发生,上海氟络需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不足。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三美化工,公司表示,采访函中相关问题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公司的IPO进程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美化工存18起处罚 子公司违法排污两年不改遭四罚

三美化工2016年12月28日报送的招股书披露,2013年10月12日-2016年11月4日,公司及子公司共计受到14起行政处罚,其中4起环保处罚、2起国土资源局处罚、2起税务局处罚,1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1起海关处罚、1起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1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2起消防大队处罚。

环保处罚1:2013年10月12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字【2013】第3号),因东莹化工所属余朋浮选厂将湿的沉砂池内的废水采用污水泵和软管抽排到外环境从违规的排放口排放,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莹化工处以3万元罚款。东莹化工于2013年10月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缴清了3万元罚款。

环保处罚2:2013年11月20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字【2013】第5号),因东莹化工所属余朋浮选厂将湿的沉砂池内的废水采用污水泵和软管抽排到外环境从违规的排放口排放,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莹化工处以6万元罚款。东莹化工于2013年12月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缴清了6万元罚款。

环保处罚3:2015年6月17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字【2015】第1号),因东莹化工所属余朋浮选厂将湿的沉砂池内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废水处理设施的底泥管直接外排,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莹化工处以5万元罚款。东莹化工于2015年6月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缴清了5万元罚款。

环保处罚4:2015年12月15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字【2015】第6号),因东莹化工中水回用设施不正常使用,造成设施废水外排,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莹化工处以0.937万元罚款。东莹化工于2016年1月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缴清了0.937万元罚款。

国土资源局处罚1:2014年7月31日,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土资罚[2014]30号),对发行人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进行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15.83万元罚款。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纳罚款且不再使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

国土资源局处罚2:2014年7月31日,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土资罚[2014]70号),对三美汽车文化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责令三美汽车文化退还非法占用的4,442平米土地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金4.44万元。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且不再使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

税务局处罚1:2014年8月21日,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金国税稽处[2014]2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国税稽罚[2014]20号),对发行人因物料损失赔偿未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向武义雨润物流有限公司无偿提供柴油未视同销售以及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未作相应进项税转出的行为,追缴增值税24.01万元,并处16.81万元的罚款,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已缴纳税款、相关罚款及滞纳金,并积极整改。

税务局处罚2:2013年11月12日,清流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地税稽罚[2013]7号),追缴东莹化工2012年度少申报印花税0.19万元,并处罚金955.69元;对使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处罚金500元。公司已缴纳税款、相关罚款及滞纳金,并认真整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2014年9月25日,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行政执法罚字[2014]第199号),对发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仓库、化验室建设的行为,责令申请补办仓库、化验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16,990元罚款。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并补办了仓库、化验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海关处罚:2016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榭关缉违字[2016]第33号),对发行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3票氟利昂(一氯二氟甲烷、一氯二氟乙烷),申报运抵国与实际运抵国不符,且未能提交实际运抵国的相应出口许可证的行为处以27.30万元罚款。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依法规范申报出口货物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2014年6月27日,南通市如东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质监罚字[2014]21号),对江苏三美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工业无水氟化氢、工业氢氟酸、工业氟硅酸、副产盐酸进行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并处罚金85.41万元。江苏三美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2013年10月25日,如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安监管罚字[2013]第(6032)号),对江苏三美没有建立健全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消防大队处罚1:2013年6月24日,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消)决字[2013]第-0002号),对江苏三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消防大队处罚2:2014年3月7日,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0059号),对江苏三美新建第二分控中心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除上述14项处罚外,三美化工2018年10月12日报送的招股书又新披露了4起行政处罚:

1:子公司江苏三美因产品催化剂生产所受到的环保处罚:2018年8月14日,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219号),对江苏三美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产品催化剂三氯化锑项目生产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万元罚款;对江苏三美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三氯化锑废催化剂产生情况进行网上申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处3万元罚款;对江苏三美未按规定对贮存三氯化锑废催化剂的危险废物仓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处2万元罚款。针对上述处罚,江苏三美已积极进行整改,实施了整改措施。

2: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20日,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消)行罚决字[2016]0103 号),对江苏三美 R134a 反应楼、危险品仓库、导热油炉房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进行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罚款。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3:福建省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30日,清流县林业局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林罚决字[2015]第01007号),对东莹化工未经审批堆土占地改变林地用途作出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金 8.14万元。东莹化工已足额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

4: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2015年2月15日,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地税罚 [2015]41号),对江苏三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515元的行为,处罚金4757.50元,公司已缴纳税款及相关罚款,并积极整改。

江西三美中毒事故两人死亡 三美化工称与己无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于2017年2月14日发布关于中化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1·24”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显示,2017年1月24日,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三美公司)在新进原料发烟硫酸卸入储罐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49人入院治疗(其中重症8人),直接经济损失约740万元。

江西三美公司建于2005年,2007年12月起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控股经营。主要从事含氟化学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具有5万吨/年无水氢氟酸(AHF)和3万吨/年环保型氟制冷剂生产能力。该公司硫酸罐区共有6个储罐,储存能力均为800吨。发生事故的2#储罐容积为572立方米,事发前实际存储105%发烟硫酸约560吨。

经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西三美公司从江西省新干县恒丰化工有限公司(原供应商因停工检修无法供货,事发前江西三美公司选定了新供应商)采购了3车105%发烟硫酸,但其中一车实际硫酸浓度仅为77%,且其中含有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卤代烃。卸车过程中,高低浓度硫酸混合放热导致物料温度升高,发烟硫酸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可能与四氯化碳、三氯甲烷发生反应产生光气,致使在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中毒,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安全评估不严、兼并后加强管理不够,事故企业变更管理缺失、原材料质量管控不严格、应急处置不当,供应商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突出问题。

2017年9月1日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兴国兴氟化工有限公司”,后续不再使用“三美”商号。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兴国兴氟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兴国县金莹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金额分别为2550万元、2450万元。其中,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化集团公司的直属全资二级子公司,江西省兴国县金莹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鲍春乐、汤健,认缴金额分别为1020万元、980万元。

三美化工18宗处罚 撇清2人死亡事故后再涉1人死事故

三美化工18宗处罚 撇清2人死亡事故后再涉1人死事故

三美化工向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江西三美原系三美化工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后转让了相关股权。报告期内,江西三美一直是中化集团下属企业。根据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等原因,2015年5月,胡荣达辞任了江西三美副董事长职务,江西三美不再是三美化工的关联方。江西三美更名行为系其自身发展需求与公司并无关联。江西三美发生的上述事故与公司并无关联,不会对公司的IPO进程产生影响。

寻根江西三美:十年后接盘人汤健再现 事故后8个月后弃用“三美”商号

江西三美设立时系三美化工的间接控股子公司。江西三美原名“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系由江西省兴国县金莹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莹氟业”)于2006年10月27日设立。三美化工2018年10月12日报送的招股书称,鉴于江西三美设立时,三美化工持有金莹氟业51%的股权,金莹氟业使用“三美”商号注册对外投资该公司。

2006年11月18日,三美化工前身三美有限将其持有的金莹氟业51%的股权转让给汤健。三美化工招股书称,转让完成后公司与江西三美不存在股权上的关联关系。

天眼查显示,金莹氟业另外49%股权持有人为鲍春乐。

三美化工18宗处罚 撇清2人死亡事故后再涉1人死事故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汤健不仅从三美化工手里接手了江西三美母公司股权,还于2016年担当了三美化工实控人胡荣达一笔交易的接盘方,巧合的是另一个关键人物也是鲍春乐。

2016年5月4日,胡荣达与汤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胡荣达将其持有的兴国齐发矿业6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万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汤健。

天眼查显示,兴国齐发矿业另外40%股权持有者为鲍春乐。

三美化工18宗处罚 撇清2人死亡事故后再涉1人死事故

江西三美既是三美化工的客户,又是三美化工的供应商。三美化工2016年12月28日报送的招股书显示,三美化工向江西三美采购无水氟化氢、HCFC-22;同时三美化工向江西三美销售无水氟化氢。

招股书还称,三美化工客户浙江蓝天环保氟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化蓝天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太仓中化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和江西三美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统计时合并为中化蓝天集团。

三美化工实控人胡荣达先后担任过江西三美执行董事和副董事长。

2007年9月,江西三美被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当时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直接控股)通过增资方式控股,成为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2007年11月,江西三美召开股东会免去胡荣达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

2009年5月,江西三美召开股东会进行董事会改选。为保障金莹氟业作为江西三美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与江西三美控股股东沟通,同意金莹氟业提名既熟悉江西三美情况、又在氟化工行业具有良好声望的胡荣达先生担任江西三美董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董事权利。江西三美因胡荣达担任其董事成为三美化工的关联方。

2015年5月6日,胡荣达向江西三美提交《关于辞去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职务的报告》,辞任江西三美副董事长职务。2015年5月8日,江西三美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免去胡荣达副董事长职务。根据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公司变更通知书》,江西三美已于2016年6月办理完毕主要人员工商变更备案手续。2015年5月8日,江西三美因胡荣达辞任董事,不再是三美化工的关联方。

三美化工2018年10月12日报送的新版招股书显示,江西三美已于2017年9月1日更名为“兴国兴氟化工有限公司”,后续不再使用“三美”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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