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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换别墅反赔400万?律师:购房者对法规缺乏了解(2)

2018-11-30 09:18:32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销售者:不会告知不利信息

记者昨日来到位于顺义的首开琅樾售楼中心,开发商委托第三方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关于李先生的房款一事,已由开发商法务对接解决。此外销售人员透露,在签署购房协议时,销售人员肯定不会特意指出合同中对于购房人不利的一面。随后记者留下联系方式,希望得到开发商或销售方的官方回复。但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相关信息。

昨日下午,记者试图联系北京首都开发有限公司未果。在李先生提供的电子版购房合同中,记者看到其中补充协议中写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贷款机构对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作出不予贷款的表示,或批准金额低于申请额度、需买受人提高首付比例的,则买受人需要自行筹款,否则将按“逾期付款责任”中的约定处理,即若开发商同意退房,那么除了按照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乙方只需支付全部房款2%的赔偿金。“但开发商法务一再向我表明,我需要的支付的比例为20%。”李先生说。

记者还从合同中看到,买受人应该对政策详细内容审慎了解,若没能向出卖人如实全面提供购房条件,则需承担20%违约金。

律师:买受人存在一定疏失

针对此事,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开发商应按照实际损失向购房人索赔,况且合同中也存在更为适用的约定,但适用于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因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更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如果李先生认为开发商要求的20%的违约金过高,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主张。

朱霞律师同时指出,补充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开发商统一印刷的,而且没有变更和修改,也不许可李先生进行修订,另外其中也排除了买房人的权利,对于相关排除买房人权利的条款也未进行提示,这一共70余页的材料是一同签署的,并没有作单独告知,那么在相关大环境变化的前提下,作为行业内的销售人员应向买受人指出利害关系。

朱霞律师还认为,在该事件中,作为买受人的李先生也存在疏忽,没有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对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和学习,存在一定的过失。

北京晨报现场新闻 记者 田杰雄

线索: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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