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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规范》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共享住宿行业良好秩序的形成,可以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经验,“需要强调的是,立法不应仅仅针对共享住宿,而是要着眼于整个共享经济,从更高的层面进行立法,比如从数字经济的层面进行立法”。
“在整个共享经济层面,我们的监管模式仍然有很多需要探索的地方,比如,市场准入门槛的设置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谓共享,并不要求专业人士从事专业的事情。例如,不是专门的酒店和经营者,却非要让他们取得酒店和酒店经营者的资质,这样的规定未必合理。但如果完全放任不管,肯定也不行。”阿拉木斯举例说。
阿拉木斯指出,我国今年8月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无法适用这一领域,关于共享经济监管模式,仍然需要继续探索,这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面临的现状。
薛军认为,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重新塑造了整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平台角色无法按照传统的框架准确定位,导致传统的法律分析模式无法适用。面对这样的变化,应实事求是,突破传统的法律束缚,期待创新的法律范畴来解释、调整新出现的问题。
“未来关于共享经济的立法,需要注意几个关键问题。例如,一定要确保共享经济和其他业态处在同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可以给他们一个自由的空间,但不能允许其享受法律上的特权。再如,立法要特别注意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规定,一定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像《规范》中提到的入住身份核实登记、房源信息审核机制、用户信息保护体系、智能安全设备的使用等保障措施,都可以考虑。”薛军指出。(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