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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子公司两天两登违法榜 广告“不如树下学生妹”遭罚80万

2018-11-15 09:19:3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昨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股票代码000002.SZ)子公司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之州)等公司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

1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2018年第三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显示,30起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出现在名单之中。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美景之州成立于2011年7月12日,是知名上市房企万科旗下的三级子公司。

美景之州是郑州万科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后者由郑州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万科)持股50%,认缴出资5000万元;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9.00%,认缴出资2900万元;河南景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00%,认缴出资2000万元;珠海众享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持股1.00%,认缴出资100万元。郑州万科是万科的全资子公司。

美景之州发布低俗违法广告案主要表现为,利用地铁广告发布包含“春风十里醉,不如树下学生妹”等内容的广告,极易产生不良解读和低俗暗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8月,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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