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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为何“被签收”(2)

2018-11-09 09:20:3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按照《条例》,快递员未经收货人允许,就自己代签或随意放到其他地方,这不仅是违约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条例》,快递员必须要投递至指定的收件人或约定的地址。如果没有投递给指定收件人,需经收件人同意后,由收件人指定代签人或放在指定地点。即便如此,代签人也不应签收件人的名字,而是按照《条例》规定签字。如果未经收件人允许,私自代签属于违法行为。”他提出。之所以快递业这一“被签收”问题多年没有改善,除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还需要快递企业加强管理,加大对快递员的培训。

记者翻阅《快递服务》标准发现,《总则》部分专门有“准确性”的条款,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或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在验收条款中,则明确了“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代收时,收派员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服务标准非常清晰,但执行中却大打折扣。今年的“双11”网购大战即将来临,快递服务能否更加规范,解决好与消费者联系紧密的快递末端服务,让消费者买得放心、收得舒心?行业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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