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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110号)》称,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哈药集团世一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企业生产的4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具体来看,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哈药集团世一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1批次槟榔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黄曲霉毒素等。此外,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太仓制药厂等13家企业生产的24批次盐酸多塞平片、10批次鸡内金、1批次清胃黄连丸(水丸)以及1批次灵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微生物限度等。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灵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山西万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