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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有意“避谈” 租客一不小心变“信用不良”(3)

2018-10-15 09:12:44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荣表示,他看过自如友家和蛋壳公寓的合同,感受是“别说租客,即使律师看起来都相当费劲”。他认为,并不是租客签字了,就代表租客知情了,规则透明了。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应当在与租客当面沟通时,清晰明了地告知贷款租房一事,而不是用“分期”这类字眼含糊带过。长租公寓中介服务商必须确保消费者对租房贷款的知情权,以使其慎重进行选择,而不是让消费者稀里糊涂地签一个贷款合同。

多地发文暂停“租金贷”

9月30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关于暂停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立即暂停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与此同时,各区主管部门要结合2018年度现场检查,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情况进行排查。

上海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下发前,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于10月12日前,将目前业务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合作对象、涉及人数、风险情况等)、整改计划等报送至各区主管部门,并由各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上海金融办。在《通知》下发后,仍违规开展此类业务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降低监管评级、责令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试点资格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同日,上海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要求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他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签署,有关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住房租赁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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