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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未保值增值 工资总额不得上涨

2018-09-06 09:33:06    南昌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记者 邹佳伶)9月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全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据悉,我省是全国第二个出台实施意见的省份。

记者了解到,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意见》提出了与工资总额同向联动的经济效益指标和与市场对标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的选择要求,有利于企业精准选择工效联动指标,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意见》提出对经济效益增长但未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下达的经济效益考核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应适当少增工资总额。还提出对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意见》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确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为全省国有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可操作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基本规则。

此外,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意见》在国家规定的备案制、核准制两种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创新第三种监管方式——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出对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的国有企业,可试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企业更大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同时,《意见》还创新了改革的配套政策。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工资分配负面清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备案、工资分配信息公开披露、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等五个方面的配套政策,与《实施意见》一起形成“1+5”的政策体系、同步实施,有利于加快全省改革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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