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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院认定庞某之行为系犯罪未遂,庞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龙系成都的“滴滴出行”网约车司机,2017年8月28日,受害人付某通过“滴滴出行”乘坐王龙车辆。在行车攀谈途中,王龙得知付某回家后一人在家,便产生了与付某发生性关系的邪念。抵达目的地后,王龙以借用厕所为由进入付某房内,欲强行与付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付某的猛烈反抗,王龙遂下楼驾车逃离。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龙犯强奸罪(犯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人图谋不轨,遭遇反抗而中止犯罪
被告沙某,浙江省宁波人,2016年7月23日通过滴滴快车软件,接上女乘客张某,途中将车驶入某地下车库偏僻处图谋不轨。张某挣扎反抗并称来月经、要报警。被告人沙某见不能得逞,转而劝慰张不要报警,并将张某送到打车目的地。
2016年8月,被告人沙某犯强奸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钱某,江苏盐城人。2016年11月30日上午,钱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单结识被害人沈某,并加其为微信好友。当日下午,钱某与沈某一起吃饭后,以回家拿衣服为由,将被害人沈某带至其家中,欲强行与沈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被害人沈某的反抗,被告人钱某放弃继续实施强奸行为。
2017年7月,法院判定被告人钱某犯强奸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宋某,四川省洪雅人,滴滴打车驾驶员。2016年1月16日,驾车搭载徐某从成都市前往仁寿县城,途中停车意图强奸,徐反抗,宋放弃强奸行为后对徐实施猥亵。
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中止)和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湖北省老河口人。2016年5月13日,李某驾驶汽车搭载被害人杨某,在车内企图实施强奸,当得知杨某处于月经期后,实施猥亵行为。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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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在乌兹别克斯坦鹏盛工业园,鹏盛陶瓷公司员工操作喷墨打印机。工业园由中国温州市金盛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是首个中国民营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并被两国政府认可、批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