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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昨日就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发出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必须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银行盖章),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我省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8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