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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达的处罚决定,除了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帅放文、刘爱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向峰等6人给予警告,分别罚款10万元;对王健等7人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在2016年4月6日及以后(含当日)买入尔康制药,并在2017年8月9日及以后(含当日)卖出或持有尔康制药,并造成亏损的股民都可以索赔”,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的陈继玉律师介绍,本案中他的当事人先行不支付任何费用,由与其律所合作的某第三方诉讼投资服务平台垫资,进行全风险代理。
该平台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已有不少股民联系我们,准备起诉,前期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平台垫付,为了保障股民利益,承诺打赢官司再付费,如果败诉则不予收费。”
据媒体报道信息,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尔康制药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有多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要求尔康制药赔偿其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并获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