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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为何屡禁不止?

2018-07-11 09:23:25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大棚房”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开发者以较少的投入,通过改变大棚用途就能“坐地生金”;购买者以较低的价格就能拥有一片土地;一些地方土地执法部门对侵占耕地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切实保护耕地,要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顶住占用耕地的原始诱惑,给耕地增加一道“护身符”,给建设用地扩展戴上“紧箍”

近日,京津冀地区全面开展“大棚房”专项整治。一些地方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违法占地、变相建设农宅,宝贵的农地资源竟然变成任人觊觎的“唐僧肉”,着实令人震惊。农民可以非农化、耕地不能非农化,有必要再次重申:农地农用,还地于农。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开展“大棚房”专项整治。早在2010年,全国多地就开展过类似的整治行动。这些“大棚房”多是由公司开发的,以设施农业园区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其手法一般是先低价按农用地从村集体或农民手中流转土地,统一建好大棚和院落,然后高价公开出售“大棚房”,再根据业主需要,接手内部的装修工程,甚至还有人以设施农业的名义申请农业补贴。这些企业往往还通过分次申报建设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等,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尽管开发商在广告中宣称与村里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这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

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正常的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均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中,配套设施用地有明确界定,指农户自身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家乐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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