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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将其中1名股东的提名独董候选人上会,其他股东的提名独董候选人到哪里去了?”高央称,按徽商银行的《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徽商银行独董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应先由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先进行筛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替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先进行筛选。2018年3月4日,其曾向董办提出纠正,但没有任何回应。尽管存在这样的问题,此项议案还是上交了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并在其后原封不动地提交到了第35次董事会,进而提交到本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
高央表示,董办擅自筛除独立董事候选人,是阉割人事提名委员会的权利,是对其他股东提名权的侵犯,这是违反章程和公司法的,未来会成为徽商银行A股上市的一个阻碍。
对此,徽商银行则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中静高层”提到的徽商银行“不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的说法,“我们持保留意见,对任何损害我行及我行股东利益和声誉的行为,我们都坚决反对。对于该高层提出的其他相关事宜,我行不予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