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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分析
督察发现,贵港市有关部门监管失之以宽,甚至放纵污染企业长期非法生产,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
一是地方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默许国有资产沦为污染企业藏身之处。贵港市国资委只算经济账,不算环境账,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长期默许贵港市水泥厂出租国有资产从中获利,只要企业能够获利,其余事项一概不问。租给何人、用于何事、是否违法,都置身事外,致使国有企业厂区内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二是贵港市水泥厂作为国有企业,为谋求微薄经济利益对租赁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贵港市水泥厂将厂房土地租与多家环境违法企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在督察组发现问题后,贵港市水泥厂匆匆与富木塑粒厂、致发铝制品有限公司终止租赁合同。但对于租用面积最大、租金收益占大头、租期已经结束的春晨矿业之间的租赁关系处理,态度依然暧昧,不愿解除合同。
截至目前,贵港市已对春晨矿业和富木塑粒厂进行立案处理,查封了富木塑粒厂和致发铝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存放的废料和原料,并拆除违法生产设备,公安机关也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督察组将根据“回头看”有关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问题,督促地方加快整改,对可能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甚至失职失责问题,将按有关程序查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