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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和四轮车。今后,北京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仅不能登记上牌,还将禁止生产和销售。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也将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
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道交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为做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分工衔接,回应社会关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对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将社会关注度高的动力驱动三轮、四轮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及快递、外卖用车等属于机动车性质的车辆,纳入立法规范。
考虑到上述车辆速度快、安全隐患大、公众对其违犯交通规则的行为反映强烈,“道交法实施办法”拟明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增加行为规范条款:“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这意味着,今后违规生产的轻骑摩托等将禁止销售,退出北京市场。
针对销售违规车辆的商家,此次“道交法实施办法”中拟增加规定,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没收其非法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吊销营业执照及罚款。
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立法将兼顾考虑交通安全和民众需求、行业发展。“道交法实施办法”拟规定,对上述车辆的管理措施由北京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北京市政府批准。
同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条例二审稿中进一步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目录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像汽车一样,有国家统一的机动车许可生产目录,北京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输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从销售端就严格控制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因此,条例二审稿将关于产品目录制度的条款修改为:“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在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条例二审稿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为便于引导民众购买和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条例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针对目前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过快的问题,条例二审稿中还明确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