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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电动自行车没有像汽车一样,有国家统一的机动车许可生产目录,北京作为电动自行车的输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从销售端就严格控制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因此,条例二审稿将关于产品目录制度的条款修改为:“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在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条例二审稿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没收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为便于引导民众购买和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条例二审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针对目前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过快的问题,条例二审稿中还明确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