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图文无关
该条例在鼓励使用非机动车出行的同时,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等乱象进行治理,遏制以往源头管理不力、措施针对性不强、超标车处罚乏力等“乱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
需立法明确管理职责
“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用”令执法陷入尴尬
经过多年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部分电动自行车“超标”上路、抢行、逆行等违法现象愈发普遍。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
目前正在执行的1999年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时速为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但厂商为了满足消费者对较长续航里程的需求,电动自行车电池越做越大,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几乎都在40公斤以上,部分车辆甚至超过70公斤;最高时速普遍超过20公里,部分车辆时速超过了40公里,在城市的道路飞奔,活像一匹匹脱缰的野马。
针对电动自行车国标更新滞后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今年1月,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示。新规明确,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由每小时20公里调高至25公里,最大整车重量(含电池)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更重要的是,原有标准只有部分条款是强制性的,修订后改为全文强制,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这也意味着,新标准实施后,将为各大城市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提供执法依据。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调研中发现,过去,由于生产、销售监管不到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方可生产、销售、通行,但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已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购买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甚至交警在路面管理时常遭遇市民质疑:“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用?”执法陷入尴尬境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