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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 方案(R1-1610850) 由华为牵头,以中国公司(包括中兴、信威、普天、小米、OPPO、vivo、Coolpad、展讯等)为主体。其中在编码方面技术积累较深的公司有华为、 中兴、MediaTek。还包括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以及中国台湾的中华电信、德国电信等运营商。一共27家公司签署了此提案。中国移动并没有支持这个提案。
LDPC+Turbo(R1-1610604)组合方案,(数据信道编码)采用LDPC和Turbo code的组合。此提案签署的公司最少,由Ericsson、LG、NEC、Sony、Orange(法国电信)等7家公司联名签署,主要是日本和欧洲的企业。
上述这三个方案是最开始的原始方案。这是一次正向表决 ,即只记录对各个方案支持的公司。由于各个公司彼此互不相让,这次表决哪个提案也没有出线。
联想称,第一轮投票之所以支持LDPC方案,是出于对LDPC方案技术能力和成熟度的认可,以及专利方面的考虑,“摩托罗拉对LDPC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产生和拥有40多个专利。 通过和谷歌公司的协议,联想获得了这些专利的保护,其中包括标准基础专利(SEP) ”,“与Turbo和LDPC相比,Polar code显得不够成熟。在 5G 之前,还没有被商业系统采纳的先例。 ”
由于各个公司对三个提案意见各异相持不下,无法达成共识,第一次表决没有产生任何决定(agreement)。
这时,由中兴牵头提出了一个LDPC+Polar 的混合方案(R1-1610607), 以数据信道数据块大小分为长码块和短码块,其中数据信道长码块用LDPC,数据信道短码块用Polar code。这是第一次提出长短码概念,之前并没有。自始至终,长码短码的概念仅限于数据信道,不适用于控制信道。
不过,中兴这个提案没有得到通过,但在主席的记录上并没有显示出有哪些公司反对。
此时,会议主席主动询问了各个公司的意向,是否愿意接受在数据信道里同时使用多种编码方式,是哪个编码方案或者哪些方案的组合。这只是主席对各个公司态度的一种试探,可视为一次意向性表态,没有正式的提案。
联想在内部调查报告列出:“爱立信、索尼、夏普、诺基亚、阿朗上海贝尔、三星、 英特尔、高通、 Verizon、 KT、 IITH、 IITM、 Fujitsu、KDDI、华为、联想、摩托罗拉移动都表示,数据信道只能使用一种编码方式,其中只有华为一家支持Polar code,而其他各家公司都支持 LDP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