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受访专家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在“借名人无购买保障房资质而想要低价购买保障房”这一情况下,借名协议是无效的。
李松对记者分析,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家庭而建设的房子,性质上属于保障社会某一特定公众的福利性质的房子。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虽然名义上房子登记在具有购买资格的出名人名下,但房子的实际利益由没有购买资格的出名人享有。故此种借名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他住房困难的社会群体,也与国家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初衷背道而驰。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故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松说。
李松还告诉记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施行)》第16条明确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而对于“为了避税,找人代持房产”这一情况下的借名协议是否有效,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专家意见并不一致。
姜超峰和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谦均认为,在“为了避税,而找人代持房产”的情况下,借名人和被借名人签订的借名协议无效。
“我认为此种情况下的借名协议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而合同法规定,合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李文谦说。
郭韧的意见和姜超峰及李文谦不同。郭韧认为,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借名协议仍然应属有效,她的理由是:假设A借名B买房,虽然这次A避免缴纳房产税,但是B未来如果再买房,还是同样需要缴税,综合起来看,这种情况并没有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李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还提到,若要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借名规避房产税的问题,单纯否定借名协议效力的作用不大,倒不如在被借名人与借名人过户的时候,根据借名买房的时间,结合当时借名人名下的房产数量,要求借名人缴纳房产税,这样可以从根上遏制通过借名规避房产税的情形。
如果借名协议被认定无效,是否影响被借名人与开发商或卖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有效性?
李松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签订的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购房合同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