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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认定带来新的挑战。
现在不管是机器人致人损害还是人类侵害机器人都是新的法律问题。机器人致人损害是否完全由机器人所有者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思考。考虑到机器人是由多个主体研发完成,而且机器人的所有者很可能对这些研发主体完全不知情,全部由机器人所有者承担责任是否合理,有必要进行讨论。还有无人驾驶汽车已经上路了,这个引发的法律问题更多,这个确实对侵权责任提出了新的挑战。
霍金生前认为人工智能的发明可能是人类历史上的最大的灾难,如果管理不善,会思考的机器人可能会给人类文明画上句号。这个说法是不是有点重了,但也不是危言耸听,它确实需要我们高度地关注和思考人工智能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华裔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曾经提出一个观点,我们现在往往注重技术的模仿,对技术的制度建设重视不够,这可能是我国技术发展的一个缺陷。如果将来只是重视技术模仿,不注重技术的制度建设,我们的后发优势很可能转化为后发弱势,不可能使技术真正得到制度的有力保障,反而会使其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
人工智能所提出的问题都是我们民法典应当回应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民法典的制定不能仅仅考虑到当下,也要考虑到未来,惟其如此,我们的民法典才能被称之为科学的、立足于中国国情的、面向未来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