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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张力表示,只要房主知情,不管是再出租或者再出售都应该对租赁人或买受人告知相关信息。“新房主若不知情,则不存在告知义务。”
李显冬也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若卖方不知情,则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于事发时间久远的房屋是否属于“凶宅”,董娟分析认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应该就恶性事件对购房者产生的心理压迫以及房产的交易价值等遗留的不良影响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
可在合同中加注信息披露条款
董娟告诉记者,随着大家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现在部分房屋中介机构开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承担“凶宅保障服务”。而记者检索“凶宅”的相关新闻发现,2015年,某大型房屋中介公司就已建立“凶宅数据库”,仅在北京已备案的“凶宅”就有2000多套。
如何防范购房时可能遇到的欺诈行为,避免买到“凶宅”?对此,专家们给出了一些建议。
董娟建议,购房者应尽量选择信誉好的房屋中介机构办理交易事宜。“房屋中介机构不仅能够全面掌握附近区域内小区的具体情况,还有义务对房屋的背景信息进行适当调查,并如实向购房者披露。”董娟说。
张力则指出,购房者不能仅仅基于卖方的表述便全部信赖,他强调,购房者还需要主动去查询了解房屋的相关信息,如房屋是否登记在出卖人的名下以及是否有抵押、担保、受损等产权状况,这些都可以通过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去查明。
而对于没有被登记、无法查询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则往往还需要通过走访左邻右舍来了解。“一旦得知房屋存在长期空置没有人居住,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子是继承所得,或者业主的婚姻状况是丧偶等情况,就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董娟说。
为避免买到“凶宅”给自己造成损害,李显冬强调,为防万一,购(租)房者最好在合同中添加注明信息披露条款,明确对方尽职调查与信息披露的义务,证明房屋从未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若在交易之后发现上当,更便于依据合同条款主张维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