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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须有平衡点

2018-04-19 10:14:19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科技与法律让信联时代更美好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好将对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在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和方式。其次,应主动平衡收集环节、管理环节及利用环节中个人信用征信与信息隐私权的边界,通过明确使用人的目的特定义务,规范征信机构的处理和提供行为,以及约束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从而保障被征信人的信息隐私权;同时,明确使用人的谨慎转让义务,不允许随意转让特定个人信息。最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随着信用社会的逐步深入,建设并完善商业征信体系已成为对公益基础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可以解决互联网生活信用危机的问题。但是,征信是否就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信息全部抓来放到数据库里?显然不是。

愿征信可以做到:我们的还归我们,互联网的还归互联网,别人的还是别人的,我想给的就给,不想给的你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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