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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金燕应该替夫偿还2亿巨债吗?判决合理?(2)

2018-01-09 16:20:36      参与评论()人

法院的判决和依据真的完全合理吗?

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定李明的债务是与金燕的共同夫妻债务,仅就本案而言,存在欠妥之处:

第一,在未经任何告知金燕或经金燕同意的情况下,李明单方决定与建银投资公司签署带有极大风险的对赌协议,是李明基于其商业判断而愿承担的风险,但这个风险对不是小马奔腾股东也不参与公司经营的金燕来说绝对是无法承担的债务,并且金燕实际上也无法归还。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当时立法的背景是为了打击“假离婚,真逃债”或与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恶意多获取夫妻财产的不诚信行为,让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合理合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超过金燕合理预期并且无法预期的债务,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各项因素判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合理性。机械的套用法律规定可能会产生不能实现立法目的并且给夫妻一方带来不合理债务的结果。但也不能完全不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比较合理的方式是李明的遗产应用来偿还其应承担的对建银投资公司的债务,如果金燕和其女儿继承李明的遗产,金燕应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建银投资公司承担偿付责任,而非2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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