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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出台钢铁等3大产能置换办法:严格置换比例 严禁新增产能

2018-01-09 09:11:2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钢铁、水泥和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在这3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

“十三五”的前两年,钢铁完成去产能已超过1.15亿吨,距离“十三五”1.5亿吨的上限目标,还剩几千万吨的规模。“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明晰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关键。新出台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这些都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钢铁处处长徐文立说。

为了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而言之,就是“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哪些是可以置换的产能范围?“对钢铁行业,简单来说,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要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徐文立解释说。

其中,“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必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6个不得”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用于置换。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值得注意的是,《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

徐文立表示,考虑到目前我国废钢资源积蓄和产生趋势,为了鼓励和支持适度发展节能减排优势明显的电炉短流程炼钢,因此提出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可以实施等量置换。但要注意,退出转炉时要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如果配套退出的高炉设备不符合置换产能范围的规定,也不得用于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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