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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打破区域限制 加强质量管控(3)

2018-01-08 18:23:39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问:老百姓一日三餐,食盐不可或缺。修改《办法》时对确保其质量安全有哪些考虑?

答: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应有之义,为此,《办法》对食盐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方案》关于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要求,维持了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的职责,并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明确了盐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增加了部门之间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和加强信息共享的规定。

二是增加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并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

三是严防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规定了产购销记录制度;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规定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危害食盐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规定了违法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同时,在法律责任上做好与食品安全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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