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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化集团两年扣非后净利不达IPO红线 上半年仅500万

2017-10-17 09:16:49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民爆物品深入研发及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壶化集团2015年、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不达3000万元IPO警戒线,2017年上半年扣非后净利润仅492.13万元;且壶化集团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逐年下滑。

数据显示,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87.69万元、2,693.11万元、2,418.72万元、492.13万元。

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1,722.17万元、38,465.16万元、35,503.44万元、19,463.56万元。

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负债合计分别为36,460.33万元、33,670.91万元、25,807.09万元、27,028.2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8,411.43万元、32,100.87万元、17,292.49万元、19,641.32万元。

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93.18万元、10,348.04万元、9,435.50 万元、10,336.9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4.22%、31.65%、37.03%、36.79%;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81次、3.88次、3.59次、1.97次。

招股书显示,壶化集团2013年至2016年共三次违法违规。

2013年因金星化工占用壶关县龙泉镇马驹村和修善村集体土地被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处以罚款139.95万元;2014年因金星化工民用爆炸物品外包装上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规定粘贴电子标识,长治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对金星化工处以罚款10万元;2016年因壶化爆破太焦铁路神农隧道项目火工品的运输车辆与运输证所开具的车辆不符,长治县公安局对壶化爆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6]000673号)并处以罚款5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试图联系壶化集团,截至发稿,采访邮件暂未收到回复。

两年扣非后净利润不达3000万 营收下滑

数据显示,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87.69万元、2,693.11万元、2,418.72万元、492.13万元。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扣非后净利润低于3000万的企业过会概率低一直被业内默许为隐形规则,有券商投行高管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基本上扣非后的净利润3000万成为审核的一条隐形红线,在这条线之上的上会企业利润的可信度会高一些,这条线之下则过会的概率会低一些。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认为,在企业达到IPO门槛标准比较勉强的情况下,监管层对上会企业IPO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审核严格是正确的,以看是否有“注水”、“包装”业绩等现象;相对而言,企业业绩规模较大抗风险的能力也更强一些,这些企业大多也度过了高风险期,上市后有利于保护风险意识不强的散户。

数据还显示,壶化集团报告期内营业收入逐年下降。

2014年至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1,722.17万元、38,465.16万元、35,503.44万元、19,463.56万元。

上半年负债2.7亿 应收账款1亿

数据显示,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负债合计分别为36,460.33万元、33,670.91万元、25,807.09万元、27,028.2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8,411.43万元、32,100.87万元、17,292.49万元、19,641.32万元。

此外,壶化集团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93.18万元、10,348.04万元、9,435.50 万元、10,336.9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4.22%、31.65%、37.03%、36.79%;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81次、3.88次、3.59次、1.97次。

三年三次违法违规

招股书显示,壶化集团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共三次违法违规行为。

1、2013年4月19日,因金星化工占用壶关县龙泉镇马驹村和修善村集体土地被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处以罚款139.95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金星化工已支付完毕罚款并且纠正上述行为,该集体土地经相关审批程序已办理完毕。上述行为系历史原因造成,金星化工已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与马驹村委员会和修善村委员会就租用集体土地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和《青苗补偿协议》且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

2015年2月8日,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上述事项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2014年8月19日,因金星化工民用爆炸物品外包装上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规定粘贴电子标识,长治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对金星化工处以罚款1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金星化工已支付完毕罚款并纠正上述行为。

2014年11月13日,长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证明文件,证明金星化工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其行为在民爆管理范围属一般的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4日,长治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金星化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其行为在民爆管理范围不构成重大违规行为。2014年11月12日和2015年2月2日,长治市公安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除金星化工上述处罚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015年1月12日,山西省民爆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2016年10月26日,因壶化爆破太焦铁路神农隧道项目火工品的运输车辆与运输证所开具的车辆不符,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1项规定,长治县公安局对壶化爆破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字[2016]000673号)并处以罚款5万元。2016年10月27日,壶化爆破支付了罚款并纠正上述行为。

2017年1月22日,长治县公安局治安监察大队出具证明文件,证明上述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7月20日,长治县公安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上述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规行为。除壶化爆破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均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因生产经营资质许可管理方面受到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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