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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短少占比高 如何确保快递“最后一公里”

2017-10-10 10:04:02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快递丢失短少占比高,应如何追责

据统计,2017年上半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173.2亿件,同比增长30.7%;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总量为70.6万件,其中丢失短少占18.3%。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经常使用智能快递柜的用户中,有的用户接到智能快递柜短信通知,称快递已经放入快递柜中。但在次日拿着取件码扫码后,系统却提示快递柜发生故障,无法使用。该用户立即拨打客服电话询问情况并报修,客服回应称,通过调取监控发现,该快递柜已经被另一家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开,并盗走了快递,随后还将快递柜设置为故障模式,致使快递柜无法打开。

而选择委托小区门口便利店代收快递的用户也会有快递丢失的情况发生,甚至还为此发生争执,便利店认为自己也很无奈:“我们只是为了方便小区居民,代收快递每件只收1元,如果为此还要赔偿丢件的损失,有点得不偿失。”

“网络购物、快递送达是一种涉及三方甚至更多方的合同行为。理论上来说,消费者购物时与网络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而快递公司(快递员)是受网络商家委托履行货物送达义务者。”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合同关系来看,只有购物者收到快递包裹之时,才算合同关系履行完毕。那么,即使包裹在快递柜内存放数日,如果消费者未收到短信通知或者未领取包裹,从法律上讲,合同关系仍然未履行完毕。由此产生的丢失短少等后果,不应由购物者承担,而应该由网络商家及其委托的快递公司承担。

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快递新规就明确规定:“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对此,浙江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上述规定之外建议增加规定:“有关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理由是由首先接到诉求的企业先行赔偿,可以防止发生相互推诿。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不少消费者建议应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人员应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其继续或再度从事快递业;对于停业告知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而非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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