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快递业这些“毛病”该改改了(4)

2017-09-20 08:07:04    经济日报  参与评论()人

消费者对这样的处罚力度并不满意。江苏消费者夏福荣建议增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除追究快递企业的行政责任外,还应将泄露个人信息与快递员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以加大其违法成本。”湖北消费者刘祥斌、厦门消费者黄海建议在条例中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

结合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明确保存期限,并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和知情权,湖北消委会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妥善保存制度及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快递运单纸质与电子数据档案的保存不少于3年。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陕西消协则建议,本条规定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做好衔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