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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原总裁助理违法炒股 北京证监局开千万罚单

2017-08-18 09:45:1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讯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关于长城证券原总裁助理黄钦来违法炒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证监局表示,经查明,黄钦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黄钦来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钦来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1.08亿,盈利363.5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此,北京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363.59万元,并处以1090.79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讯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关于长城证券原总裁助理黄钦来违法炒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证监局表示,经查明,黄钦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黄钦来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钦来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1.08亿,盈利363.5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此,北京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363.59万元,并处以1090.79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