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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盐商起诉当地盐务局 淮盐卖得中盐卖不得?

2017-07-25 09:26:12      参与评论()人

每经记者 谢欣 每经编辑 陈俊杰

盐改新政落地半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推进难问题。在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区域经营放开的同时,地方盐务局扣留外地盐事件却时有发生。是“地方保护主义”还是“违规经营”?各方对此说法不一。

此前,“中盐系”与江苏盐务管理部门已有3个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悉,江苏省句容市一盐商因不服句容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句容市盐务局)没收其经营代销的中盐产品的处罚决定,将句容市盐务局告上法庭,目前案件已于7月18日被法院受理。

  盐商起诉句容盐务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上述案件行政起诉状显示:原告王某今年1月1日前负责本地区淮盐的转代批工作,并获得了本案被告句容市盐务局颁发的食盐转批点资格铭牌。今年1月1日起,王某开始从事中盐牌食盐的代批业务,并于今年4月与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今年5月5日,句容市盐务局以原告“不按规定途径购进盐产品”,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对王某的“中盐500克包装精制盐105箱加5袋(共计4205袋)”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但句容市盐务局在进行上述先行登记保存后,并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7天内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今年6月2日,句容市盐务局向王某送达了(镇句容)盐政告【2017】21号《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句容市盐务局在该告知书中告知王某,因其“不按规定批发盐产品”,违反了“《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拟对其作出“没收中盐500克包装精制盐一百零五箱加五袋(共计4205袋)”的行政处罚。

6月12日,句容市盐务局向王某送达了【镇句容】盐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结合自由裁量(JS110000YWCF-0008违法批发食盐数量不足500公斤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等值罚款)责令王某停止食盐批发活动,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中盐500克包装精制盐105箱加5袋(共计4205袋)。

而王某对此并不认同,其在起诉书中要求判令撤销被告所作【镇句容】盐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判令被告向原告发还被没收的中盐500克包装精制盐105箱加5袋(共计4205袋);以及判令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用。